在
离婚协议中关于未成年
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是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订的。
据我国现行法典之规定,如果出现了以下某种情况,那么父母任何一方有权力向司法机构申请更改子女抚养权:
(1)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家长因为身患严重疾病或者因重大身体伤害无法再承担起孩子的
监护责任;
(2)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家长未尽到
抚养义务甚至存在虐待之行为,或者这种亲子关系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明显而深远的负面影响;
(3)当未成年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时,他/她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位家长共同生活,而且这位家长也具备足够的经济、精力以及照料子女的能力;
(4)除此以外,如果存在其他严肃合理的原因,比如
家庭矛盾激化、孩子教育环境改变等因素,都可以作为修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
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