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抚养人的生活费用依据其
扶养者失去劳动能力的严重性,对照受诉司法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内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加以衡量和确定。若被抚养人为
未满十八岁的
未成年人,那么其生活费将计算到他们达到十八周岁为止;若被抚养人丧失了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则将其生活费计算为二十年。然而,对于六十周岁及以上的被扶养者来说,其年纪每增加一岁,其所需的生活费应减少一年;而对于七十五周岁或以上的被扶养者而言,将其生活费计为五年。这里所说的被扶养人,是指那些在受害者法定责任范畴内需要扶养的未成年子女或是
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成年
直系亲属。如果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扶养责任方,那么
赔偿责任方只需对受害者依法应当承担的那部分进行
赔偿。倘若被抚养对象不止一个的话,那么每年的赔偿总额累积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内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总数额。《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
残疾赔偿金或者
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
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
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
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