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邀约引诱并非具备法定权力效果的制度安排,在司法领域的实践操作中,通常会将此类行为“视作”一种
要约,通过调整其身份,使其转化为具有
法律效力的要约。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邀约引诱实际上是一种期望他人向自身发出要约的表达意愿。
如:公开竞拍公告、工程
投标结果公告、公司股票招股书、债券募捐办法、基金募捐申请书、商业宣传、邮寄的价格目录等各种形式都属于邀约引诱的范畴之内。《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