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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

1.若对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处理具体行政事务过程中所做出的决议存在不满,可向作出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此类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满意,则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另一方面,还可以直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而国务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针对该问题做出最终裁定。
2.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他们已经依法获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例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时,应首先向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如果对此类行政复议结果仍然存疑,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3.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而言,一旦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事宜上出现争议,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是根据税务机关所做出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相应的税款和滞纳金,亦或是提供适当的担保措施;
随后即可依法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最新修订: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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