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适用
简易程序标准的
认罪认罚案件提交至法院之后,法院将在接收到案件材料之后的二十个自然日内安排庭审工作日程。同时,对于愿意坦诚认罪并且认同
量刑建议和适用程序的被告方,他们必须在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等
监护人的见证下签署
书面形式的《
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
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的
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