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
工程合同严禁出现转包现象。
若
承包方违反该项
法规对其
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处理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没收其
违法所得,另外还要处以罚款,同时也有可能被勒令暂停营业,从而降低其资质等级。
对于那些情节较为严重者,主管部门甚至有权
吊销其资质证书。
然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已明确规定,只要经过建设单位的同意,工程分包行为都是被法律所允许的。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仍需由承包方亲自承担完成。《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
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