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法律条例旨在明确规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者未能遵循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及提交相关重要资料所必须承担之法律责任。在会计事务中,纳税人与扣缴义务者有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向税务机关定期办理纳税申报,并
递交相应的申请手续与相关重要资料。当纳税人进行税务申报过程中,应确保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必需依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相关附件证书及资料:1.包含财务与会计数据的相关报表及详尽说明材料;2.关于纳税事项的各类合同、协议;3.关于在外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证明书;4.境内或境外公证机构针对该部分产生的有关证明文件;5.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重要附属文件与资料。扣缴义务者向税务机关提交
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税款报告时亦须严格遵守此项规定,要求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同时需提交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备附属文件及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