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对于药品检验得出的结果持有异议,受害者/申请人应当在自接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最初进行药品检验的机构或者其上级授权的药品监督监管部门所设立或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提出复查申请;
亦或是可径直向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监管部门所设立或指派的药品检验机构请求再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