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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抚慰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关于由于一方遭受人身损害而获得的精神抚慰金,该项收入应被认为是该当事人私人财产,而非成为夫妇之间的共有财产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夫妇的婚姻有效期间内所获得的所有财产,都将被认定为夫妇的共同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工资、奖金以及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
其次是通过生产活动、经营行为和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收益;
再者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各种收益;
此外,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也会被判定为共同财产,除非在遗嘱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某单一一方所有;
同时,一方用其个人财产进行投资并且取得的资本增值也算作共同财产;
最后还包括男性与女性双方实际获得或应该获得的住房补贴、城镇住房公积金,以及男性与女性实际获得或应该获得的基本养老金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用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新修订: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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