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由于一方遭受
人身损害而获得的
精神抚慰金,该项收入应被认为是该
当事人的
私人财产,而非成为夫妇之间的
共有财产。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夫妇的婚姻
有效期间内所获得的所有财产,都将被认定为夫妇的
共同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
工资、奖金以及其他形式的
劳动报酬;
其次是通过生产活动、经营行为和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收益;
再者涉及到
知识产权的各种收益;
此外,
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也会被判定为共同财产,除非在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某单一一方所有;
同时,一方用其
个人财产进行投资并且取得的资本增值也算作共同财产;
最后还包括男性与女性双方实际获得或应该获得的
住房补贴、城镇
住房公积金,以及男性与女性实际获得或应该获得的基本
养老金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用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