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针对交通事故所进行的处理程序通常需要耗时5至20个工作日。
详细情况如下:
1.交通警察部门对于已经进行了全面勘测和检验现场的交通事故,应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绘制出具
交通事故认定书;
若涉及到检验、鉴定等环节的工作,则应在检验、鉴定结果确认后的第五天内完成相应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写作。
2.如果交通事故
当事人之间就
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执,且各方当事人都要求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展开调解工作,那么他们应于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
递交书面调解申请书。
对于导致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调解则应从办理完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算起;
对于致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从治疗康复或付诸残疾诊断之日起开始进行调解工作;
而对于涉及
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则由评估损失之日起启动调解过程。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案件时,规定的调解期限为十日。
若调解成功并签署相关协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制作调解书并分发给各受害方,调解书在各受害方共同签署确认后生效;
若调解失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会制作调解终止书并分发给各方当事人。《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
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
个人隐私,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