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进行土地征用之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并且足额地向相关土地的所有权人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农村村民所居住的房屋及其它地上构筑物与农作物等的实际损失,按实际情况
赔偿相应的补偿费用。对于征用农业用地的情况而言,其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数额应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制订的地区综合地价予以确定。在制定这个特定区片内的综合地价时,应全面审视土地原本的使用性质、土地资源质量、土地产出价值、地理区位特征、土地供需现状、人口密度及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多方因素,且至少需要每隔三年对这一地价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或重新发布。《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