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合同无效时,
违约条款是否仍然具有效力的问题,我们援引的法律
法规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第五百零七条。
依照此条款,无论合同的有效性如何(例如
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其涉及处理争议方面的条款仍应保持其效力不变。
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情形下,依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且应为合法有效)的
合同条款:首先,合同中那些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
其次,合同因自身的无效性将导致取得的财产需重新归还;
最后,当合同无效系由于一方
当事人之过失而产生,他理应对他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负责,若双方皆有过错的情况,则按照过责程度各自分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