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夫妇感情若出现裂痕而一方坚决要求解除婚约之时,他们有权利寻求相关政府部门的协助与调节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
递交离婚申请。
经过法院的深度调解过程之后,如果法院发现夫妇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无法修复,那么,法院有权依法作出准许
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最终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