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探视权的确立模式,通常是在婚姻关系解除之时,由
当事人夫妇二人之间进行约定确认。
然而,若经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那么这将会成为法院在处理
离婚纠纷案件中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法院会在最终做出
离婚裁决过程中予以妥善解决。
对于每月应当允许为孩子进行探访的频次,虽然存在多种不同情形,但通常建议为每月2至3次。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数字并非硬性
法规,而仅仅作为参考指导。
倘若其中一方在行使探视权利过程中,行为不当,严重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或者当子女年龄不满8岁且明确表示不愿接受另一方的探访时,另有一方当事人便有权单独提请法院寻求救济,请求法院下达临时禁令,在此期间暂时禁止对方行使探望权。
然而,无论如何,任何人均不得非法剥夺另外一方在法律意义上所享有的对其亲生子女开展探视活动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