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过失责任的深层次内涵在于,当在订立合同时,若一方行为违背了基于诚实守信原则所承受的法定义务,从而使另一方由于此原因遭受到了信赖利益方面的伤害,那么前者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可能会在合同缔结过程当中出现,也有可能在合同正式生效之后发生,这实际上是对于依照诚实守信原则所赋予的先
合同义务的违反而导致他人信赖利益受损必须承担的伤害
赔偿责任,是一种旨在填补
受害人损失的
民法上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