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合同事务专题 > 合同违约专题 > 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是什么

契约过失责任的深层次内涵在于,当在订立合同时,若一方行为违背了基于诚实守信原则所承受的法定义务,从而使另一方由于此原因遭受到了信赖利益方面的伤害,那么前者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可能会在合同缔结过程当中出现,也有可能在合同正式生效之后发生,这实际上是对于依照诚实守信原则所赋予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而导致他人信赖利益受损必须承担的伤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旨在填补受害人损失的民法上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最新修订:2024-06-14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