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刑事案件的
纠纷中,如果双方
当事人能够达成和解,且
犯罪行为情节轻微至无需追究其
刑事责任时,首要任务便是决定是否做出不
起诉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若刑事案件已依法
立案,那么无论是受害者还是加害方能否撤销案件,均需依据案件的具体性质以及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等因素进行判断。
尤其是对于
公诉案件,当事人无法自行
撤案。
刑事和解则是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员或其他组织机构的参与,使得
被害人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机会与其单独交流、共同商议,并最终形成一份关于
民事赔偿方面的和解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
司法机关将根据案件的实际状况,酌情考虑撤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员的
刑事追责,或者降低其
刑事处罚程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
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
民间纠纷引起,涉嫌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
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
(二)除
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过失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