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
离婚问题时,通常需经历
起诉、审理与判决三大环节。
其中,
起诉离婚首先应当向
管辖法院
递交解除婚姻关系的申请书及
离婚诉讼状,经过法院依法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正式的离婚
诉讼程序。
依照我国
诉讼法规则,审理过程主要包括审理前预备阶段、调解阶段以及正式审判阶段等多个环节。
当法院接收到
离婚申请诉讼状之后,将进行仔细审查核实,对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申请,将在七个工作日之内进行
立案处理,同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相应的诉讼状副本发送至被告人手中,被告方应在接到诉讼状副本后的十五日之内,向上诉法院提交
答辩状,以便于法庭能够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斟酌,并据此计划安排原被告双方参加诉讼的具体日期。
自此,进入正式的离婚诉讼程序。
在法院受理
离婚案件之后,将首先通过调解手段来促使原被告双方实现和解。
若调解成功已
协商一致,那么该离婚案件便可终结调解,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以示公正公平。
如果调解并未能达成任何一项共识,那么就需要直接进行
开庭审理。
此时,法院应当提前三天告知
当事人关于
开庭时间的具体安排,并在开庭当日先展示所有相关
证据资料,随后进行提问,引导双方进行充分的辩论和辩护。
最后,法院应依据庭审的实际情况,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向原被告方分别发送
判决书。
如有对判决结果不满的情况,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并等待进一步的司法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