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宅基地的
拆迁事务中,有关人员能否享受到合法拆迁待遇,同宅基地所有权归属直接相关。换句话说,宅基地的权利与归属与谁人手中,那么相应地,此人才能够享有拆迁福利。在进行合法
房屋拆迁补偿过程中,涉及以下几种基本方式:首先,当涉及到
集体土地的
房屋征收及拆迁问题之时,具体的征税补偿方式则根据相应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明确规定;其次,一份完整的
征收补偿方案必须详细涵盖:征收范围、土地实际状况、征收政策目标、补偿方式及其标准、安置对象等多个问题。在判定各类合法建筑与未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是否应当获得补偿时,要严格遵循要求来执行。与此同时,针对那些被明确认定为
违法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的情况,也必须坚决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具体可能存在下列情况的建筑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第一种情况,即占用已经规划为公共活动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者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物;第二种情况,即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建造的建筑;第三种情况,即未经许可擅自改造、增建的建筑;第四种情况,主要指的是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用地或者村民自有宅基地,以及违反城市规划标准或者超过市政府所规定的标准建设的建筑物;第五种情况,即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它建筑物实际用途的建筑;最后,还有一些其它违反法律、
法规相关规定的建筑也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
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
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