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
结婚姻关系仅持续了两月之后便决定
离婚,若双方间存在以下情况中的任一种,那么男方均有权
追讨之前支付的
彩礼:
其一,尽管已经履行了与婚姻有关的法定程序,但二人并未能真正开始共同生活;
在此状况之下,在他们自此离婚之后,男方完全有权利对此前支付的彩礼提起退还要求;
其二,男方在婚恋联姻伊始即给付另一方且该行为直接导致给付者的经济困境,即便在他们的婚姻关系走到尽头时,男方也拥有实施此类事项的申请权。《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