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允许的情况下,对于因之产生争议的物件,依据“
善意取得”原则,我们无法要求原所有人予以退还。但这并不意味着直接拥有其所有权的
受让人对此负有义务,他们实际上获得了对该物的所有权。然而,如果受让人是从未经授权的人手中以合理的价格购入的,则权利受损方仍然有权向无权处置者提出
损害赔偿请求。根据中国现行
民法典中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只有满足以下要素才能成为合法的权益持有者:(1)购入时具备善意;(2)价格相对公正合理;以及(3)物件已被合法地转让,且依法应该进行登记的已完成登记程序,无需登记的也已如期交付给受让人。《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
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