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拆迁补偿事宜的处理过程中,主体双方应为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其原因在于,房屋
拆迁所涉及到的房子类型众多,既有私人住宅之分,又存在公有房的划分。
因此,在遇到私人房屋需要拆迁的状况之时,拆迁方须与房屋所属者签署相应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而对于公有房屋的拆迁,相关部门则需与房屋使用者签订此类的协议文本。
关于拆迁补偿,它可依据土地性质区分为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及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两类。
且值得注意的是,对房屋的
赔偿标准是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以及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城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补偿金额主要依据
房产证标示的建筑面积以及被拆迁区域现行的房价市场评估值作为基础进行核算;
针对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拆迁事宜,则会参考
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是建设用地
使用权证书等证件,并结合国土资源部门发布的房屋测绘数据来计算具体的
赔偿数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