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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根据相关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无法确定明确的管辖法院,这称之为“无人应管”的特殊情况。
其次,若涉及到管辖冲突,各有关机关仍有权进行管理,但经过充分协商后依然未达成共识的,该种情形也可视为适合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境。
此外,若由于各种或然因素而导致原本可能行使管辖权的相应法院无法进行正常管辖的工作,那么便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来确定案子的实际管辖机构。
这些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指定管辖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最新修订: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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