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现行法律
法规的严格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无法确定明确的
管辖法院,这称之为“无人应管”的特殊情况。
其次,若涉及到管辖冲突,各有关机关仍有权进行管理,但经过充分协商后依然未达成共识的,该种情形也可视为适合适用
指定管辖的情境。
此外,若由于各种或然因素而导致原本可能行使
管辖权的相应法院无法进行正常管辖的工作,那么便需要由上级人
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来确定案子的实际管辖机构。
这些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指定管辖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