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规定明确指出,在
第一顺位继承人中,其所享有并被
继承的权益份额应向均等方向发展。
然而,如果各方面有关人士能围绕此问题进行深入有效地磋商并达成共识,则也可考虑以不均等比例方式进行分配。
换句话说,在涉及到身故者
财产分配这一议题上,优先级最高的三类利益相关者——父母、配偶与子女,他们之间在分配遗产方面的权益比例应拥有相应的公允性。
其中所谓的“子女”
类别,既包含通过合法婚姻形式或非婚生育方式合法获得的子女,亦涵盖因养育事实而存在亲属关系中的继子女;
而对于“父母”类别而言,同样包含亲生父母、养父母及在事实上形成
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三个部分。
尽管在理论上,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权益份额应趋于均等分布,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倘若权责各方能够秉持平等、自愿以及理性的原则来交换意见且达成共识,那么不均等比例分享遗产的方式也是可能被采纳的选项。
对于那些在物质生活方面遭遇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来说,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的关照和支持。
对于那些全力履行
赡养责任或者与身故者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来说,在上述情况下,若其愿意承担更多的责任,那么在分配遗产时,应给予足够的那些在主观意愿上具有抚养能力却未能按期履行
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将面临在分配遗
产权能上的限制甚至剥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