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诉讼离婚过程中,支付
子女抚养费用与婚姻关系是否得以解除并不存在绝对的关联性。无论何时,只要一方
当事人具有明确的
离婚意愿且具备相关
证据,便可随时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正式的
离婚诉讼。然而,若缺少以下任一关键因素,法院可能不会轻易作出离婚裁决:(1)严重的
重婚行为或已与他人建立稳定的
同居关系;(2)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中任何成员;(3)长期持续且屡次犯下参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习惯及
违法活动;(4)因婚姻关系出现矛盾分歧而导致长时间
分居生活,且已满两年;以及(5)其他可能会对夫妻情感造成深度裂痕并导致无法继续维系婚姻关系的严重情形。值得关注的是,当任何配偶方被宣布为失踪人口时,其配偶可根据法律规定提起离婚诉讼,而作为权利人,法院通常会主持公道,予以批准离婚。同样地,若经由人
民法院做出离婚判决之后,双方虽维持暂时性的分居状态达一年以上,但在此期间内,其中某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那么该诉求也将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倘若在有限的离婚
判决生效之后,某方未能按期履行其相应的
抚养责任,则仅需子女方面有正当需求,即可不断向法院提出
申诉请求追偿其应得的
抚养费用。如若在判决获批后仍未按期支付抚养费用,甚至可以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