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因遭受
家庭暴力而
提出离婚诉求的,受害方有权向法院主张
离婚损害赔偿金。然而遗憾的是,冷
暴力尚未被纳入我过现有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范围内,因此,冷
暴力行为未能构成过错方单位依据。纵观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凡出现以下列举情形中的任何一种,从而导致
离婚发生的,无过错方可据此向责任方主张
损害赔偿:(1)
重婚行为;(2)与除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存在
同居关系;(3)施加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4)进行了残忍的虐待或忽视
家庭成员的生存状态;(5)在
婚姻存续期间,因为其个人原因导致存在其它重大过错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