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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冷暴力在离婚的时候是否可以作为过错方判定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提出离婚诉求的,受害方有权向法院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金。然而遗憾的是,冷暴力尚未被纳入我过现有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范围内,因此,冷暴力行为未能构成过错方单位依据。纵观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凡出现以下列举情形中的任何一种,从而导致离婚发生的,无过错方可据此向责任方主张损害赔偿:(1)重婚行为;(2)与除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存在同居关系;(3)施加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4)进行了残忍的虐待或忽视家庭成员的生存状态;(5)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为其个人原因导致存在其它重大过错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新修订: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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