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必须明确,
同居关系并不需要通过法庭来进行解除处理,因为这是涉及到双方的私密事情,可以由双方自主决定并予以解决。
然而,仅有获得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才需要寻求法院协助进行解除事宜,这就意味着只有已经完成过
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其构成
事实婚姻且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的婚姻关系方可适用此项规定。
事实上,同居关系本身的存在并不受到任何法律的保护,因此如果双方希望做出解除此种关系的决定,他们只需自行商量后分开生活便可,无需通过法院的审判裁决。
就算
当事人试图
向法院提起诉讼,出于种种原因法院也有可能不会予以审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
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