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的股东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
1.侵害公司的利益:
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对公司负有
侵权责任;
2.
违反合同约定:
对于已经按照协议
出资的股东,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3.给公司
债权人造成损失:
虚假出资的股东要为公司的债权人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对虚假出资事实的
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1.谁主张虚假出资谁负责:
由提出指责存在虚假出资行为的
当事人负责提供充分的
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2.如果个别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相关证据,可以依法申请法院进行调查获取。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虚假出资现象主要表现在:
1.采用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数额的
虚假银行进账单和对账单,以此来欺骗审计机构,进而获得
公司注册资格;
2.
伪造原材料采购程序,以虚假的原材料投入以获取公司注册资格;
3.利用实物、工业
产权、非
专利技术和
土地使用权等资产进行出资,但并未真正履行
财产权流转手续;
4.通过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与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价值相差甚远;
5.企业成立时,为了应付公司审计以及注册要求,将短期资金投入公司帐户后就立即抽回,资金并没有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对于净资产投入没有进行严格的审计,仅仅依赖于投资者提供的会计报表,而这些会计报表往往是关于低估负债、高估资产方面的信息。
以下几种情况都可视作虚假出资行为:
1.采用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数额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和对账单,以此来欺骗审计机构,进而获得公司注册资格;
2.公司股东投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但未办理
产权过户手续;
资产实际价值与公司章程规定相差甚远;
3.以货币方式出资的股东,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将承诺
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公司账户。《
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
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
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名义股东处分
股权造成实际出资
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
赔偿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