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八条明确指出,如果法律责任承担者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则应视为本办法中所提及的无履行义务能力者:(1)特困人员;(2)年龄在60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年龄在70岁及以上的老人,其个人收入低于该地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并且其拥有的财产符合所在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4)患有重度残疾或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的人士,其个人收入低于该地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并且其拥有的财产符合所在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5)无
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被宣告失踪或者正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所在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6)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八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