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接收到的买卖
赠与房产是否应当被认定为
共同财产这一问题,其答案取决于
赠与合同条款中是否明确阐明了该房产是指定给予某一方个人的财产。
若在
赠与协议中并未明确标示,则该财产应视为夫妻双方共有,在面临
离婚事件之际,必须按照均等原则予以公平划分。
然而,如果在赠与合同中有明确注明该房产专属性自始归属于某一方,且已经依法记录在一方的单独名下,那么从法律层面上看,它不应被算作共同财产。
在面对
离婚挑战时,这样的
个人财产将无法作为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处理。
另外,依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若某方在
结婚仪式之前已通过合法途径接收的个人房产,其所有权不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自动转变为
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