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可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处在狱中度过较长时间(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罪犯们,倘若有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出现,就能够暂时离开牢房,进入
监外执行期:
首先,他们可能身患严重疾病,需要在外面接受更多的医疗救治;
其次,如果这些罪犯属于女性,并且刚好处于妊娠或者哺乳期等敏感时期,也同样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最后,当罪犯本身的身体行动困难,且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带来危害时,他们也符合
监外执行的条件。
对于那些被判处
终身监禁的罪犯,只要符合上述第二种情况,同样可以申请
暂予监外执行。
然而,对于那些在
保外就医过程中可能对社会产生潜在风险,或者有自我伤害倾向的罪犯,则可能无法获得保外就医的机会。
对于那些确实患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罪犯,这一申请将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详细的病情诊断和开具相应的证明文件来协助审理。
在此之前,暂予监外执行需由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作出决定;
在交付执行之后,暂予监外执行需要由
刑罚机构或者看守所提交书面意见,然后再上报至省级以上的刑罚管理机构或者设有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审批通过。
另外,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及到了
犯罪行为,但公安机关却没有按照法定程序予以
立案的话,那么人民检察院将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范性条款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