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符合建设工程发包的严格要求,相应的前提条件必须加以满足:
首先,要确保所涉及的建设工程已经被正式纳入到预先制定好的建设计划中,并且需要符合相应的政策
法规;
其次,对于所要进行施工的工程用地状况及其工程备案等手续,都需要经过严谨而细致的前期审查与审批过程,使之成为完备的程序;
再者,在建设工程的前期筹备阶段,包括详尽的勘察设计、工程规划与施工所需的各种相关资料,也都应当得到充分的准备并符合法定标准;
最后,还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属于法律所允许的可发包范畴之内。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也应予以遵守。《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
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