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的问题,我们可以从其客观方面的表现来进行分析:
这种
犯罪形式通常是指
行为人违反了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
法规,将本应该上交给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的名义集体私自分配的
违法行为。
而在主观方面,它主要表现在行为人的故意心理之上,也就是说,这些单位明明知道罚没财物应该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上缴到国库中去,但是他们仍然选择以单位的名义集体私自分配给个人。
《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
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