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解答:
依据我国《
民法典》相关规定,动产
物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要件,动产
抵押担保未登记也同样有效。
然而在涉及到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如果
抵押未能进行登记,那么尽管
抵押合同仍然具有
法律效力,
抵押权并不会因此而设立。
具体而言,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明确指出,对于符合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或第五项规定之财产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情形,应当履行相应的
抵押登记手续。
只有当该等抵押权经过登记后,方能被正式确立。
同时,《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还具体规定了以动产作为抵押标的物时,若该抵押尚未进行登记,其抵押权仅在抵押合同正式生效之际设立,如要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则仍需履行登记手续。
此外,第四百零五条进一步强调了在抵押权设立之前,如抵押财产已先行出租且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原租赁期间的
法律关系将不受该抵押权成立与否的影响。《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
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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