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即
债权转让)以及
权利质押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债权转让所涉及的乃是合同内容不发生变更情况下的协议转让行为,在此过程中作为
债权人的一方可以通过与第三者
签订合同进而实现其
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该第三者。
其次,权利质押则是指以所有权范畴以外的财产性权益作为标的物从而设立的一种
担保措施。
此外,按照国家相关法令规定,两者还存在着其他方面的显著差异。《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
汇票、
本票、
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
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中的
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