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被裁定处于无期
徒刑的状况,罪犯仍然有可能得到自由的机会。
这是因为如果他们在狱中的日常行为表现出色,并积极地参与各种教育过渡和改造项目,甚至有足够的
立功表现,那么监狱会考虑给予其减
轻罪行的机会。
当无期徒刑被减少到
有期徒刑时,整个刑期执行结束之后,罪犯将会恢复自由身。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他们被囚禁期间,只要能够严格遵守监狱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表现出真正的忏悔和改变,或者也有显著立功表现的,同样可以获得
减刑的待遇;
一旦出现以下任意之一的
重大立功表现,则都应该被予以减刑处理:
(1)制止其他人进行严重
犯罪活动;
(2)举报监狱外和内部的严
重犯罪活动,并且经过调查核实;
(3)有创造力以及重大技术改革的贡献;
(4)在日常生活或生产过程中舍己救人的事迹;
(5)在抵挡自然灾害或排除
重大事故中表现出色;
(6)对于国家及社会做出其他重要贡献的。《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