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对于其未成年子女的责任与义务视若无睹,这无疑是一种遗弃行为。
然而,仅仅因为男方的这种行为便判定其构成
犯罪却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当他的行为致使子女在生活中陷入了极度困难或生命安全遭受重大威胁等极其恶劣的境地时,我们才能将之视为是构成遗弃罪的必要条件。
如果男方仅仅是因为自身原因而疏于履行父亲的职责和义务,但女方却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能力照料自己的孩子,并且并未因此导致子女的生活陷入困境或面临任何潜在的风险,那么男方的行为只能被视为一般的遗弃行为,而非构成遗弃罪的行为。
《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
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