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纷争源于酒店设施或其他运营环节存在的潜在危险因素而致,那么在法律层面酒店理应负起相应的责任。
当然,如若事故发生的根源在于入住者自身疏忽大意,从原则角度出发,酒店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若涉及双方均有过失情形,则需按照各自所占的比重进行责任分担,详细内容由
纠纷双方自行协商,如果在协商过程中遇到困难,可诉诸
司法途径寻求帮助。
在此情境下,向酒店追偿损失的客人应负责对酒店存在责任的相关
证据予以提供。
对于孰大孰小其次过错问题,需结合实际情况来合理判定并随之承担相应的责任。
至于因酒店未能履行其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地面湿滑导致顾客摔倒、受伤等情况出现,为确保
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问题,酒店也须对应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确实由于消费者自身存在过错,可以适度减轻酒店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
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