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正常运行环境下,我国建设工程的最低
保证时期设定如下:首先,对于基建工程及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以及主体结构的施工范围,其合理周期应按照设计文件中所明确的标准;其次,屋顶防水、有防水需求的洗手间以及屋内外墙防止渗透的环节,其
有效期为五年;第三,关于供热与制冷内的系统运作,则需要经历两个完整的采暖或冷却周期;最后,针对电气管路、给排水管系、设备安装及装潢工程等方面,它们的保证时限为两年。至于其它项目的保养时长,则将由发包方与
承包商协商决定。此外,建设工程的保证周期从一旦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并确认合格之日起开始生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
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