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同时具备时,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
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首先,该行为必须侵犯了我国对证券市场的严谨管理制度;
其次,
行为人实施了
伪造或篡改国家库券或者国家所发行的其它有价证券的行为;
再次,行为人需要达到法定的
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相应的
刑事责任能力;
最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必须是故意为之,并且其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法经济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于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行为,如果涉及金额较大,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还需承担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金处罚;
若涉及金额巨大,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处罚;
而当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时,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还需承担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变造货币罪的
构成要件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
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观上必须由故意构成;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变造货币,
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
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