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密封制度,是指对于
轻微犯罪所导致的未成年罪犯之言行记录采取严密保管措施,除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外,严禁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披露、给予。
在
犯罪记录被密封保护之后,除了司法机构因案件侦查工作需要以及有关单位依照特定国家规定而必须调查取证的特殊情况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展示其内容。
根据我国相应法律规定,对于涉及未成年人
犯罪行为的问题,尤其是
未成年人五年内所受的
有期徒刑之犯罪记录,通常会采用密封保存的制度加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
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