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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关于因污染环境给他人带来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我们必须明确一点:
侵权责任人若违反法律规定,故意进行污染环境并导致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那么受害人均享有向其提出惩罚性赔偿的权利。
对于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责任的确立,我们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首先,当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的纠纷产生后,行为人需要就法定的免责或减责情况以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证明。
其次,倘若存在多个侵权责任人共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则需依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行为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他们作为各自行为对损害后果所发挥的作用等多方面来确定应负责的份额。
因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而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机构或组织拥有请求侵权责任人赔偿以下各项损失和费用的权力:
1.生态环境在遭受损害直至恢复正常期间由于服务功能的缺失而导致的总损失;
2.由于生态环境功能长时间无法恢复而引发的不可逆转的损害损失;
3.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鉴定评估等所产生的费用;
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所需的费用;
5.防止损害再次发生和扩大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关于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如果生态环境具有恢复可能性,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机构或组织有权要求侵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恢复责任。
若侵权人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修复受损环境,国家法律规定的机构或组织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工作,所需费用皆由侵权人承担。
在追究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时,需满足的构成要素如下: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法规污染环境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需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同时此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国家保护环境的法规。
在我们伟大祖国,有着众多的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行为人一旦违反这些规范性文件并实施了损害环境的行为,都将对此行为负有赔偿的义务。
接着,损害必须是由污染环境行为直接导致的;
最后,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必须存在清晰的因果关系。
简而言之,只有当有害行为是原因,损害结果是结果,并且两者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联系,行为人才会被认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最新修订: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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