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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清算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债权人在申请行使债权权利时,应依据自身权益,如指向合伙企业的所负债务状况,向清偿组上报详情。具体来说,申请应当遵守规定的期限,即自接收到清偿通知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之内,或者未能收到通知而从公告发布之日起的四十五个自然日之内,向清算人员上报其债权主张。其次,申请应以真实、准确为原则,详细阐述债权的各项重要因素,并同时提交相关性的证明资料。清算人员有义务对债权人申报的所有债权数据进行系统的整理和分类,同时对其中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各项资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最新修订: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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