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
产权放弃事宜,具有严格而明确的时间限制,即
继承人需在遗产处理过程之前表明其立场,做出是否自愿
放弃继承遗产的决定。
换言之,如果在遗产处理工作展开之前未能有所表示或者行动的,则将被视作默认接受了
继承权。
其中,这里所说的“遗产处理前”指的是从逝者去世之日起至遗产正式分配之前的那段特定时期。
然而,若在
遗产分配流程已正式启动之后,继承人反悔并意图
放弃继承权利,按照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确要求,此类行为是不具备
法律效力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