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组织委托
违法行为的
犯罪嫌疑人,应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
犯罪的性质以及细致入微的情节与社会可能造成的危害性,若符合
缓刑适用之规范,则可考虑暂时给予
缓刑的判决
处理方式。缓刑并非是一种独立的
法律制裁手段,而仅仅是
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种程序,它意味着由人
民法院对那些被判处非监禁性惩罚如
拘役(但不包含
管制)、且刑期在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综合考虑他们所犯下的过错、对自身所作所为的认可程度、忏悔之表现等多个方面;同时也需要认为原来判处的刑罚可以先暂时搁置,设定一定期限的观察期,在此期间内,只要他们没有发生法律明文规定的
撤销缓刑的事项,那么原来判决的刑期就有可能不再执行,这就是
缓刑执行方式的概述。《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