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一方不愿承认婚姻已经破碎,那么其配偶便无权提交双方的共同意愿而寻求
协议离婚途径。
此时,他们仅能依赖提
起诉讼来实现
离婚的愿望。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审查夫妻之间究竟是否存在
感情破裂的事实,并根据这一事实做出相应的裁决。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实已经破裂,需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状况、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当前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是否还有挽回的可能性等多个角度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而并非仅仅依据某一方是否同意离婚的态度。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