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男方在婚姻期间背叛婚姻而引发的
离婚案件中,针对双方的
财产分割问题,我国的司法体系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倾向于保障那些在感情关系中没有犯错的那一方的合法权益。
对此,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来为您进行解释和说明:
首先,对于财产分割的具体原则,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应当是以优先考虑保护无过错方为基础,这也是法律体系所普遍认可的一个重要原则。
其次,关于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的先决条件,必须具备离婚(无论是通过
诉讼途径
解除婚姻关系,还是双方达成协商后进行离婚)这个大前提。
如果
当事人们仅仅只提出了
赔偿请求,但未
提出离婚请求的话,那人
民法院将无法对此给予
立案处理;
假如在正式
起诉离婚之后,法庭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了判决驳回
离婚申请的决定,那么这类涉及到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也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最后,我们需要强调能够主张获得赔偿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
(1)已经构成
重婚行为;
(2)有配偶且与他人保持着
同居关系(此处的“
同居”指的是双方都清楚以夫妻身份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在一起);
(3)出现
家庭暴力的情况;
(4)存在严重虐待或者遗弃家人的现象;
以及(5)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处置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给另外一方带来的损失。
在这些情况中,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属于有错误的一方的伴侣来说,第三者并不应该承担
赔偿责任;
相反,过错方本身才是更应该负担赔偿义务的主体。《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