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制度无法用于折抵已被
羁押的时长,即被依法关押的期间并不可以抵扣缓刑考验周期。
这两个概念属于性质截然相反的范畴。
缓刑所代表的期限并非实质性的刑期,而是考验期,自法院
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若在缓刑考察期间内,
行为人违反相关规定并受到了
司法机关的重新收监执行,那么先前判决前所被羁押的时期则可被视为刑期来进行折抵。
原则上来说,只要在
缓刑考验期内未曾触犯新的
犯罪,那么度过该考察期之后,便无需继续承受相应的
刑罚。《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