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强制拆迁具有特定程序条件且需要遵守相关规定。若发生
违法现象,被
拆迁方或
租赁方有权提出上诉至法院进行投诉举报。当被拆迁者或租赁者未能按照裁决书中的规定期限完成迁出时,市政府有权授权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措施,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规范寻求人
民法院进行强制拆迁。在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单位应向公证机关提交有关拆除房屋的相关详细信息,以确保拆迁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关于行政机关的违规
强拆行为,公民、企业以及非营利组织均有权提交
申诉至人民法院请求
司法审查。在此过程中,《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公民、企业及其他组织倘若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侵害了其人身权利或
财产权益,均可向上诉法院提请申诉。此外,因
房屋征收而引发的
纠纷,
当事人也有权向纳税机关申请
行政复议。在此过程中,税收管理机关或地方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对征收管理方面所做出的行政行为都属于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在
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均可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