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探讨的抚育教诲的约束关系主要涉及的是继子与继父(母)之间的这种亲子情感纽带。
然而要明确这种亲子关系的存在,我们认为需要权衡一系列因素,包括:
首先,
抚养教诲的形成,往往最早出现于继子还处于未成年阶段;
其次,这种默认状态一般建立在他们共
同居住的实际经历基础之上,即在继父母和继子之间的共同生活过程中缓缓诞生而出;
此外,我们还要注意抚养事实持续至一定的合理期限。
若是因为继子成年令到续接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诲自然停止,那么我们可以适当地缩短这段时间;
然而若继子尚未成年,但是由于继父母与生身父亲母亲之间婚姻关系崩溃,同时,继父母又不愿意继续承担起照顾继子的责任的话,此时,对于继父母对继子抚养教诲的时间段就应该被延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