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答复中,需要明确指出,并非所有罪犯在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时都会受到限制
减刑处罚。
针对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八)》和最高人
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正式公布并自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
法规中明确指出:
对于那些因为故意杀人罪、强奸罪、
抢劫罪、
绑架罪、
纵火罪、
爆炸罪、投放危险
物品罪或涉及到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而被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他们所犯下的具体罪行及其具有的人身危害性程度,在作出判决的时候,同时决定对这些罪犯进行限制减刑。
然而,究竟哪些类型的罪犯会遭受限制减刑,还需根据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至于那些通过《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条款被限制减刑的
死缓犯人,他们实际执行的刑期规定如下:
如果他/她在
缓刑期满之后被依法减为无期
徒刑,那么必须接受最少服刑二十五年的惩罚;
若最终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的
有期徒刑,那就必须接受最少服刑二十年的惩罚。
所以说,无论何种情况,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人都需要完成至少二十年的服刑期。《刑法》第七十八条
【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